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一、工作范圍:環境保護負責其審批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具體包括:
1、生產性工業項目
2、飲食業、旅館業、沐浴業、洗染業、娛樂服務業、攝影及擴印業、醫院、療養院及其它可能產生污染的服務業。
3、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4、建筑項目、區域開發項目
二、申報資料:
建設單位在申請環保驗收時,請提交以下資料:
1、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報告
2、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
3、環境監測部門的監測報告
4、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表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執行報告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6、環保設施運行記錄
三、工作程序:窗口受理→現場踏勘→建設單位委托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建設單位提交環境監測報告及其它資料→資料審查→現場驗收→出具環保驗收意見
四、辦理時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注:建設單位提交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等有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其修改、完善的時間不計在完成驗收時限內。)